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圖書館館藏發展方針
民國100年2月15日 修正
民國100年1月11日 所務會議提案
民國100年3月15日 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月13日 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月14日 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宗旨與目的
依「圖書館法」第四條規範設立本「專門圖書館」,以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支援母體機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在中醫藥研究及發展應用之目的,並提供典藏、展示、教育等目的之運用與資訊服務,進而發展成一具學術性、文化性、教育性的中醫藥研究資源中心。
二、服務對象
以本所同仁為主要服務對象,其他如有研究需求之學術機構團體、所外人士及參與本所學術交流活動來賓以及一般民眾,皆視情況提供必要、適當之服務。
三、任務
(一)提供本所研究人員研究所需之各式資訊資源。
(二)協助讀者學習使用相關資訊資源,以提高資訊資源的使用率。
(三)典藏與本所研究發展方向相關之各類資料。
(四)致力使圖書館成為數位化圖書館。
四、館藏學科範圍
凡與藥學、醫學及與本所研究主題相關資源,均為圖書館徵集範圍。
五、各類型資料的蒐藏方針
(一)一般性方針
(1)合乎著作權法之資料。
(2)收集有關中醫藥學之研究文獻,以中文、英文作品為主,日文次之,其他語文作品則個案處理。
(3)中文作品除上述外,並收集有關中醫藥學之經典史籍,中醫藥生活保健,通俗醫學常識之出版品。
(4)西醫學之作品若有益中醫藥研究或臨床研究需要者,收集之。
(5)特殊館藏:本所出版品、期刊、年報及本所獎補助博碩士論文均蒐集之。
(二)蒐集方針
(1)圖書
1.各類學科之基礎型、學習型及研究型專業圖書。
2.各類學科之專業書籍以歐美地區出版社為優先考量,並以最新版或最近五年內出版者為主。
(2)參考工具書
1.各類學科各類型基本參考工具書需廣泛蒐藏之,如各國藥典等。
2.以內容範圍、編排方式、出版商權威性、版本新穎度為評估原則。
3.有網路版資料者,以網路版為優先考量。並視需求,得以訂購一套印刷版圖書供圖書館典藏用,供隨時檢索查閱用。
(3)期刊
1.以研究人員推薦之專業期刊且收錄於國際專業學術評鑑索引資料庫者優先考量訂購。
2.有全文電子期刊者,以採購網路版為主。
3.圖書館得依經費預算狀況研擬適切且符合讀者需求之期刊增刪辦法,並經圖書委員會通過後辦理,以期使經費運用及讀者需求能達成效益之滿足與平衡。
(4)電子資源
1.內容包含網路版書目索摘、網路版全文期刊、網路版電子書及免費網路資源等。
2.參與聯盟,以聯盟方式採購,降低經費使用為原則。
3.免費網路資源之蒐集以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為原則,注意內容之正確、客觀、新穎、權威等。
(5)視聽多媒體
1.以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並具公開播放版權者為基本採購原則。
2.以館藏學科範圍內相關之專業視聽資料為優先。
3.同一內容有不同出版型式之視聽資料,以易保存、不佔空間且符合科技趨勢發展者為優先考量。
(6)核心館藏
1.核心館藏為各組別推薦必要且經常參考之資料,圖書館將之列入重要館藏資料並以長期訂購(standing order)之模式主動訂購。
2.核心館藏內容是否更改,須於每五年請各組別評估更新一次。
六、 複本控制
本館館藏資料,以不增購複本為原則,惟屬本館核心館藏者,圖書館得視實際情況增購複本。
七、 採訪途徑
(一)推薦與評選:圖書推薦以中醫藥相關、藥理相關與化學相關(含植物、組培)三大學科領域為主。圖書採隨時接件方式,每月定期提出介購書單,請圖書委員評選;期刊、資料庫每年辦理續訂調查,視推薦及續訂調查,提請圖書委員會審核評選,決議是否訂購。
(二)採購:各式圖書資料經評選核可後,視經費預算額度依所內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三)贈送、交換
(1)凡適用於蒐藏範圍之資料,圖書館接受贈送或以交換方式取得資料並典藏陳列供讀者使用。
(2)本館保有受贈資料之處理權、含典藏、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
(3)接受贈送所得之複本書至多僅保留館藏複本至第二本(套),第三本(套)起則不予收藏。
八、館藏淘汰
圖書館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將依據下列規定辦理館藏淘汰事宜。
(一)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臺九十處會二字第○九二九四號函之決議: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規定之圖書館,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至其所購置之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否則依「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二)「圖書館法」第十四條規定: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九、 館際合作
在有限的經費下,為有效滿足本館服務對象的資訊需求,以加入館際合作相關組織或聯盟之運作模式,以進行文獻傳遞服務、聯盟購置電子資源等合作機制為發展目標,藉以提升圖書館整體服務效能。
十、館藏發展方針的訂定與修正
本方針由圖書館負責草擬之擬定,並提交圖書委員會通過後,提交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