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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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規定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圖書館借閱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以典藏中醫藥及本所研究相關文獻為主要任務,所收藏圖書資訊僅供本所同仁借閱。

三、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年鑑、百科全書等)、特藏資料(如善本書等)、剪輯資料、期刊(含合訂本)不得外借。

四、參考書及期刊,得應本所人員需要,得辦理「隔夜借閱」。

第二章 借書證申請

五、本所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憑所內核發之服務證,得申請本館借書證,依本館借閱要點辦理借書手續。

六、研究生申請借書證,得經老師同意,始可辦理申請並登錄老師為保證人,催缺書單將以E-Mail通知老師及研究生,老師為研究生借閱圖書的相關權責人。

七、本所研究助理經核對存錄於人事資料,得以獨立借閱人申請本館借書證,不需研究室主持人擔任保證人。

第三章 圖書借閱

八、各類型讀者可借閱總冊數:研究人員五十冊、行政人員五冊、研究助理五冊、研究生五冊。

九、借期:借期四週。

十、續借:書到期後,且無人預約,可接受續借一次。若有人預約,則不可續借,即應辦理還書。

第四章 隔夜借閱

十一、冊數:每次借閱資料總冊數以五冊為限。

十二、借期:閉館前一小時內至次一開館日上午十時前歸還。

第五章 預約

十三、借閱人擬借之圖書已為他人借出者,得辦理預約,書一借出,即接受讀者預約,每人預約圖書總冊數為五冊。預約之資料,到館五天內,若未辦理借閱,視同放棄預約。

第六章 逾期罰責

十四、逾期未還,每冊每逾一日暫停借閱權利一日。

十五、逾期二個月未還者視同毀損,依第七章毀損賠償辦法辦理。

第七章 毁損賠償

十六、借出之各類型圖書資源不得有圏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損害情形及遺失。如有損壞或遺失,借閱人應負賠償之責任,賠償時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賠償相同資源。

(二)以同一資源較新版本,並經本館認可者償還。

(三)依該資料資源購入價(或標價)之三倍金額償還。

第八章 停權

十七、借閱人如遺失、污損賠償費用未繳清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本館並有權暫停其使用本館借書證。

第九章 附則

十八、圖書資料之複製與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如有違法,後果一律自行負責。

十九、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簽陳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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